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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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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代理人,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请求支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二、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累计收费:1。标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金额的3%收费;2、标的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按2%收费;3、标的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按1%收费;4、标的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按0.5%收费;5、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上述标的金额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项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为500元,最高收费不得超过8万元。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费。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5、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同时废止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
1、按件收费 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⑵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⑸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2、民商服务第一阶段争议目标(计算基数)计算比例1、争议目标为10万元以下部分7%,但¥5000元以上2、争议目标为10万元以上,但100万元以下部分为6%3、争议目标为100万元以上,但500万元以下部分为5%4、争议目标为500万元以上,但1000万元以下部分为100万元以上 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3)再审(申诉)阶段①未代理1、二审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事件费用不变。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事务费用不变。(4)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费。(5)执行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3、刑事案件(1)第一审查阶段:①侦查阶段包括检察自我调查:6000-80000元人民币②进行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③审查阶段:8000-5000元人民币④代理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600-60000元人民币(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目标等)。⑤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及其他重大困难事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两倍征收。处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人承担,这些费用可以实际清算,也可以协商一定金额的承包使用。(2)二审阶段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案件费用不变;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案件费用不变;③代理二审后返回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其他案件费用不变。(3)再审(申诉)阶段①未代理1、二审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事件费用不变。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事务费用不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了维持基础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服务价格意见解放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础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2号),现将我省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和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负责市民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集体诉讼事件代理人(二)负责市民要求国家赔偿事件的代理人。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处应在以上标的金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每项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500元,最高收费不得超过8万元。三、执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执行风险代理记账。四、代理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处可以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难题,复杂的法律事务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以双方在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3〕1号)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除。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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