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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所谓聚众是指纠...
群众扰乱经营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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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一)聚众闹事、冲击法庭;(二)殴打司法人员或者诉讼参与者;(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或者诉讼参与者,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破坏法庭设施、抢夺、破坏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构成上述情形的,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罚款拘留。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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