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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股份

2024-12-23
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获得的股份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并非该公司股东,则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且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相关法规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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