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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彩礼的纠纷问题

2022-09-07
在一些地区,男女双方确定关系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会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者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的诚意。因此,如果一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的,为了与对方结婚必须给的钱,就属于彩礼钱。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的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解决彩礼纠纷时,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的请求。而给付彩礼后办理了,但双方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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