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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
一级障碍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依靠他人的帮助或采用特殊设施,否则生活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受到限制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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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的伤残等级评定有很多种,例如: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工伤评残标准、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等等。它们的等级划分不同及使用目的不同,是不同职能部门对伤残人员享受不同伤残待遇所使用的不同的鉴定标准,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关于评定机构的选择,前两种伤残评定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后三种要在当地劳动部门指定的地级以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委员会进行评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2、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4、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5、职业病内科部分。
单位出具劳动关系证明和医院资料,到市劳动部门劳动残疾鉴定部门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鉴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书或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职业病诊断证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结束工作;(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事故伤害;(4)职业病;(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客运轮渡、火车事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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