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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超出追究时效怎么处理,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
根据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如下: (一)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指某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确认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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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可分为二年或五年。 1、一般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2、但是对于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其追究时效期限延长至五年。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两年,至多是五年。如果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时效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是连续或者继续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情况严重的,则可延长至五年。
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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