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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 四、...
认定环境犯罪的危害结果的标准是: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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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二、环境污染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态,染环境罪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其一,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要件显示出行为人积极地追求法益侵害,行为人的主观上是故意的。其二,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其三,混合罪过说在目前刑法分则中没有先例可循。在生产环节会持续不断产生需要被处置的危险废物,其对挖坑倾倒废乳化液后可能对土地环境造成的污染后果应当有明确的预判能力,在明知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任放任结果的产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概括的故意。 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废物的委托、提供处置方,其往往对授意受托方违规处理危废物品污染环境的行为百般辩解、避重就轻。但无论从支付的费用,还是从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意思联络来看,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大多对后续污染环境行为心知肚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司法机关只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对方无经营许可资质,无需证明行为人明知对方会实施后续污染环境具体行为,即可对行为人以污染环境罪共犯论处。 按照高院的司法解释,环境污染罪的共同犯罪主要存在于,明知他人没有相关经营许可资质,而委托他人进行处理废弃物的行为,导致环境污染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企业在处理废弃物的时候,需要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额资质,避免一不小心就成了共犯。
众所周知,环境污染即指环境变得不清洁、污浊、肮脏或其他方面的不洁净的状态。一种状态由洁净变污浊的过程叫污染。环境污染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工厂排出的废烟、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 2)人们生活中排出的废烟、废气、噪音、赃水、垃圾; 3)交通工具(所有的燃油车辆、轮船、飞机等)排出的废气和噪音; 4)大量使用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等化学物质的农田灌溉后流出的水。 5)矿山废水、废渣。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1)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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