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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在一审中没有申请笔迹鉴...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在一审中没有申请笔迹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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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审判实务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一审开庭时,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有关鉴定事项的通知书后,无任何表示,当出现不利于己方的诉讼结果后,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中又申请鉴定,就该鉴定申请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笔者认为,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该鉴定权利时,或者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后,不积极行使权利,应视为放弃鉴定权利。那么,二审中申请鉴定也不应当得到支持。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为查明案情确实需要;二是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亦申请鉴定。那么,同样的情况在案件提起再审后,在再审中当事人能否申请鉴定呢?笔者以为,亦不可以,除非属于新证据。
出庭时可以提出申请司法鉴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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