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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应当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的,...
如果公司注销后以股东为被告,那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假设上市公司因故被注销,则全国数万股东可能会成为被告,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无法实现的。或者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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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注销后以股东为被告,那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假设上市公司因故被注销,则全国数万股东可能会成为被告,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无法实现的。或者我观点有不足之处,但并非没有可能。另外,公司法192条规定关于由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设定的是一种义务呢,还是一种权利。如果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赵先生所述或有理由,但如果是一项权利,那当然股东就有一种选择,当股东没有履行时未必就要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注销后以股东为被告,那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假设上市公司因故被注销,则全国数万股东可能会成为被告,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无法实现的。或者我观点有不足之处,但并非没有可能。另外,公司法192条规定关于由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设定的是一种义务呢,还是一种权利。如果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赵先生所述或有理由,但如果是一项权利,那当然股东就有一种选择,当股东没有履行时未必就要承担责任。
公司注销后,主体消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注销的公司不符合条件,不能起诉公司。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注销后有公司财产剩余,可以起诉公司股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1、公司注销后,未清算或者破产的,以公司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后,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如果有未结清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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