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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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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法律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例如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收款人名称属于票据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得随意更改,更改之后整个票据的效力因此失效。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但是不用将票据交付给承兑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但是承兑人付款后应该将票据交付给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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