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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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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可以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如果是物的担保,例如抵押,则债权人应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满前主张。如果是人的担保即保证,在双方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这里还会涉及到一个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是否有效的问题。该约定有效,但还有赖于债权人是否积极主张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一般抗辩权。连带保证的,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专家介绍,连带责任不分无限有限,只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而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约定的话就是一般保证。如:甲借给了乙10万,丙作担保,如果约定的是连带担保的话,债务到期,这两人找谁要都行,甲问乙要10万,问乙丙各5万,问丙要10万都可以,但是总额不能超过10万元。但如果是一般保证的话,债务到期时,只有证明乙拿不出10万块钱来才能问丙要钱,且必须是乙的财产在依法强制执行后依然不能履行债务的,才能找丙,否则丙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有。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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