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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不要退还彩礼用于共同生活。退还彩礼的情况是男女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生活的男性婚前支付聘礼金,生活困难。
1、共同生活半年多后离婚的,如果男方因向女方赠送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聘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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