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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保障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在遇到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的情况下,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武装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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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不是一回事。你提的问题涉及到司法界对精神抚慰金的认识和界定的问题。你应该注意到,是在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个两个司法解释有先后问题。因为在后一个司法解释出台前,司法界特别是法院将死亡赔偿、残疾赔偿作为精神性赔偿,理论基础就是生命无价,给予的相关赔偿带有精神抚慰性质;此后司法界又转而确定,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都是物质性财产损失,因此,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这就是将死亡、伤残确定为物质损失即财产损失的根据。按照一般法理,后一司法解释应该优于前一相关司法解释,后者理应优于前者适用。不仅如此,<>在其最后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实际上,该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以它作为审判的最终依据。与其相悖的其他司法解释应以其为基准。自此,司法实践也是如此践行。因此,有如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情形,赔偿伤残或死亡赔偿后,还要判决精神抚慰金。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是在刑事案件中,致人伤残、死亡,只赔偿物质性财产损失,不赔精神抚慰金,公允与否暂且不论,但这是刑事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而已。如果没有法律实践的积累,但从法条上很难看出端倪。一般人如果不从事法律实务,很难领会其中奥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以上分析。
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双方有约束力物业费用的所谓打折如果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打折会出现在如下情形中:1、双方和解即在没有第三方居中调解的情况下双方就欠缴物业费达成一致可以减免收取双方签订协议后对双方有约束力2、诉前调解在起诉后没有进入审判阶段前法院立案庭组织双方调解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双方达成一致减免物业费对双方有约束力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按照规定取得国家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二)非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非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向国家申请非法征收和征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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