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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的情况下,被追尾方可以获得怎样的赔偿?

2024-11-15
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对方负全责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以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请求。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由于交通事故对受害方的财物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需要进行相应的维修或替换。因此,受害方有权要求责任方承担这些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 如果事故中造成了人员伤亡,受害方有权要求责任方支付相应的伤害赔偿款项。这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所有费用均需按照实际发生及合理性的原则来确定。 3. 如果事故导致了人员伤残,受害方同样有权要求责任方支付伤残赔偿款。这包括因生活需求增加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以及因失去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具体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等,责任方都应依法予以赔偿。 4. 如果事故导致了人员死亡,受害方有权要求责任方支付死亡赔偿款。这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时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如果受害人是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就医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由于误工而导致的相关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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