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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媒体就类似问题对我进行了采访!也许其他主题可以高谈阔论一番,而现在我们几乎无言以对。但是对于文革前成长大的一代人,面对“破鞋”、“坏分子...
空白合同是否有效,要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1、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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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整岗位涉嫌违法,可以申请仲裁。 虽然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岗位一般应当协商一致,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和各地司法实践。以下两种情形,公司调整岗位,劳动者应当服从: 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确属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劳动条件不降低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强行调整岗位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项规定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立马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一次性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12年6月21日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法民一(2009)3号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尘肺病人的临床表现主要是以呼吸系统症状为主的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四大症状,此外尚有喘息、咯血以及某些全身症状。通常,尘肺病的诊断有以下几点: 1.病史有吸入粉尘作业史。应询问工作单位,工种,从事现场工作时间,生产场所粉尘情况等。 2.症状和体征气短为早期症状,多有咳嗽、咳痰、咯血、胸痛,病情进行性加剧,则出现呼吸困难。全身症状有乏力、食欲不振、盗汗、失眠等。疾病早期常无阳性体征,晚期有肺气肿体征,并发肺内感染时,肺部有干、湿性啰音,出现肺心病,则有心力衰竭相应体征。 3.辅助检查(1)x线检查:尘肺分为三期,用代号I、Ⅱ、Ⅲ表示。①无尘肺(O)。O:无尘肺的x线表现;O+:线表现尚不够诊断为I者。②一期(I)。I:有密集度1级的类圆形小阴影,分布范围至少有两个肺区各有一处,每处直径大于2cm;或有密集度1级的不规则小阴影,其分布范围不少于两个肺区;I’:小阴影明显增多,但密集度与分布范围中有一项尚不够定为Ⅱ者。⑧二期(Ⅱ)。Ⅱ:有密集度2级的类圆形或不规则形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Ⅱ’:有密集度为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或有大阴影尚不够为Ⅲ者。④三期(Ⅲ)。Ⅲ:有大阴影出现,其长径≥2cm,宽径≥lcm;Ⅲ’有单个大阴影或多个大阴影,面积总和超过右上肺区的面积。 (2)肺功能检查:早期通气功能正常,中、晚期有弥散功能降低。不同程度的限制性或阻塞性通气障碍。 (3)血气分析:显示PaO2低(低氧血症),晚期低氧血症加重,伴有高碳酸血症
如何判断近似商标?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判断近似商标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1、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比较而存在,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所针对的近似商标。 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构成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不再属于近似商标。 3、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标问题了。 4、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已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不会造成误认,也不属于近似商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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