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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与主刑相对应的另一大类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外,《刑法》第35条规定的,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也是附加刑体系中的内容,是特殊的附加刑。《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事责任附加刑包括以下这些: (一)罚金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主刑,是指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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