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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胁迫是强奸罪的手段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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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精神胁迫。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胁迫方式即精神强制,是以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使得其不敢反抗而被迫服从行为人的意志。
第一,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受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手段,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无法抗拒。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威胁、恐吓被害妇女,实现精神强制的手段。例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以及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和孤立无助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需要注意的是,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利用职权与女性发生性行为的,不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受害妇女的特定关系,强迫就范。例如,养(生)父亲以虐待、扣除生活费等方式强迫养(生)女性容忍奸淫;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相互利用发生性行为的,不一定是强奸罪。对其他手段而言,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受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睡觉的机会进行奸淫;女性通过醉酒、药物麻醉、假冒治疗等方式奸淫。
1、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洁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3、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以外的行为满足性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强奸罪情节比较恶劣的情况下会判死刑,如果判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是没有减刑的。但是如果在服刑期间,已经意识到自己愚蠢的行为,悔改态度端正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会根据立功情节进行减刑,减刑不可以超过原刑法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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