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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给营养费的。这种是送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来往,但是不可以超过3万。否则就直接变性质了,就变成了买卖人口了。...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家庭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夫妻二人均同意将儿子送给他人收养,收取的营养费金额并不高,因而不构成犯罪。但连续生育孩子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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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民政厅介绍,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在办理收养手续时,民政部门要办收养证,办证登记费为300元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是法律委托或赋予医院的权利,是否每个受害人都手持医院的营养证明或处方,这营养证明或处方由具有什么样的资格的医务人员出具。这些证明与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如何质证与采信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让审判人员如何应对。 2、什么是营养品,是肉禽蛋海鲜类、参类、还是保健食品或者补药。众所周知,不同的病情,对于食物有作不同的要求,即使同一食品不同的烹制方法其营养也有相当大的差异。医院出具营养证明与处方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从医患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来看,其出具的意见是否伴随着必然的不公正性。 3、在诉讼中,营养证明或处方在诉讼质证如何证明其证据的“三性”,一方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时,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医院以无法律依据或医院规定拒绝出具意见的,法官又以什么作为“参照”。 《解释》第24条显然赋予了医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希望您能采纳。
收养小孩有如下的一个步骤: 第一、是领养方先要到本人户口的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是居委会开具证明,主要的证明有:领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 第二、如果领养人是有固定单位上班的,那么还需要到单位去开具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这是为了证明领养人的经济实力、经济情况,如果是自己创业,则依然是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是居委会去开具创业证明。 第三、领养人到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身体,请医院出具身体检查的证明、生育能力的一个证明、以及有无严重疾病的证明。 第四、领养人应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上述三项的所提到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提出领养的申请,然后填写相关的表格。领养人申请通过后,领养人可以到当地的孤儿院去领养孩子。 第五、领养人领养了孩子之后,还要带着孩子到自己的户口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领养关系的公证,公证完毕之后就可以说是合法的领养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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