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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数量”的认定标准 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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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贩卖毒品。条文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或者,并处;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痛痛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1、关于毒品犯罪的认定,对于这类犯罪主要就是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 2、毒品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极大,较轻也会严重的损害吸毒人员的身体健康,而较重的就是会严重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
运输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运输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运输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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