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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和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是变封建半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但都属于私有制的范畴)。1953年开始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
土地改革,具体来说就是土地制度改革,包括方方面面的内容。比如土地税收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等等。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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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农村土地承包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要看每个农户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上如何规定的,包括承包期限等都要看合同规定。
已无效了。解放初期,为尽快废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没收了地主等用以剥削农民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或留作公有),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证。 土改后,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将土地入社,走合作化的道路。1952年普遍成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由初级社普遍转为高级社,1958年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成立人民公社。根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在农业合作初级化阶段,土地以入股形式参加统一经营,保留社员对土地的私有权,对入社的土地评定产量,根据产量规定土地报酬。转入高级合作社后,把私有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至此,作为私人所有的土地证,已失去法律效力。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所规定征收的范围是: (1)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2)工商业者在农村的土地;(3)某些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200%的部分;(4)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某些特殊地区富农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5)半地主式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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