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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管理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直接向现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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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XX、妇联及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手术费用纳入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其生育费用按照省和统筹地的规定标准支付;其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有工资待遇的,期间不发工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四)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伪劣药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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