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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履行义务

2022-03-17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发现其可能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几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旅行的义务是: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几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刑事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对其中帮助被保证人逃避侦查、审判、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是罚款数额如何确定。对于保证人处以罚款的数额,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应根据被保证人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保证人的责任大小及其经济状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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