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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看守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违反法定...
首先由基层司法行政执行机关向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其违规行为作出汇报,就是要司法所写一份汇报,要写明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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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必须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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