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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是亲生的,第三者也是有权利要孩子抚养权的。第三者一般是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如果自身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方式争取孩子抚养...
都不是犯罪,只是道德行为。如果造成原配损失的,应当向原配赔偿。此外,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向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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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个的关系和怀孕的情形,我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一、未结婚登记(包括恋爱期间、订婚期间、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女方意外怀孕,一方做人流的,分手后,对该笔费用由谁负担有争议的; 二、未结婚登记,女方不知道自己怀孕,分手后才发现怀孕,且要求做人流,对该笔费用由谁负担有争议的; 三、已结婚登记,女方意外怀孕,一方做人流的,离婚时,对该笔费用由谁负担有争议的; 四、已结婚登记,女方不知道自己怀孕,离婚时才发现怀孕,且要求做人流,对该笔费用由谁负担有争议的; 五、两人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或构成重婚),婚外女方不知道自己怀孕,分手后才发现怀孕,且要求做人流,对该笔费用由谁负担有争议的; 六、两人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婚外女方不知道自己怀孕,分手后才发现怀孕,且要求做人流,对该笔费用由谁负担有争议的; 俗称的打胎费用,即流产费、康复费、营养费等总称,对于这笔费用的负担,针对上述不同的情形得出的结论却基本一致,只是理由不尽相同。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涉及打胎费用的案件案由一般是三类,即同居关系纠纷、婚约财产关系纠纷、离婚纠纷。而对于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打胎费用的诉讼请求基本上全部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对于第一、二、五、六情形的,法院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第三、第四种情形,法院的理由有三种:(1)判决不准离婚,驳回诉讼全部诉讼请求(2)金额过高,无法律依据(3)该笔费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费用,离婚时一方不得向另一方追讨。作为打胎费用,是女方在行使不生育自由时产生的必要支出,而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并不直接导致女方必须支出该笔费用,简言之,分手与是否人流无必要联系。虽然女方做人流手术给自己生理与心理都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构成要求对方承担该笔费用的理由。 那么,是否打胎费用肯定不能要男方承担了吗?答案也非肯定。只要有以下情形是可以让对方承担的。 (一)法院通过调解结案的,男方同意适当对女方做出补偿; (二)男方存在过错,比如家暴,导致女方意外流产,女方可要求男方承担合理的费用;
不要做不道德的第三者,等她离婚成功后,你们再发展。否则,放弃吧,继续只能是彼此伤害。第一,在道德上,可以肯定是违背道德的;做第三者,破环别人的家庭,更不道德。第二,在法律上,爱上一个已婚的女人是违法的,如果你们在她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涉嫌犯罪的。第三,在生活上,夫妻之间时间长了,彼此都非常熟悉了,如同左手牵右手。当另一个异性出现自己的生活里,就会感觉是另一种感受,以为什么都好,但是,当两个人真正在一起的时候,就会知道生活本来就是这样的。
只要你还想和你丈夫继续共同生活,且你丈夫也愿意,那你们只管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就是了,第三者没有权利要你让位,她的所作所为应遭到社会舆论和良心的谴责,更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至于那个孩子,等出生后可以申请亲子鉴定,如果确定是你丈夫的,你丈夫有抚养那个孩子的义务,仅此而已。 应当指出,已婚男人与第三者有婚外情是不道德的,如果因此造成离婚,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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