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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退赃的可以根据量刑标准减刑30%。退赃可以减刑多久一般根据犯罪类型决定,非暴力型犯罪,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
请问退赃时间可以和法院商量包含以下几点:1,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中,法院会给多长时间退赃取决于犯罪嫌疑人与家属的决定。 2、退赃越早越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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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诈骗罪可以在一审判决前或者案件正式判决执行庭后返还赃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1。有法定从宽处罚的;2、一审判决前全部返还赃物和赔偿;3、不参与赃物分割或者赃物少,不是主犯;4、被害人理解;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起诉的案件,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将财物故意放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家中即离去等方式,让对方接受财物,对方一旦发现财物及时退还。还有的因为对方拒受财物或怕对方不收财物,就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对方发现后。即将财物退还。对上述情况,由于行为人缺乏受贿的故意,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更谈不上“积极退赃”减轻处罚问题。 2、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有的人因未给对立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如何认定上述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主张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致使受贿行为不复存在,谈不上定罪处罚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退还了,但不能抹杀已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只是在处理上可以从宽而已。我们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其一,这种退还,不能否定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即这种退还仍然是构成犯罪前提下的退还。其二,这种退还,只能说是一种悔罪表现。行为人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变为不愿占有他人财物,表明其主观恶性的减弱,并且减少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其三,这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外,对于受贿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只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鉴于受贿人最终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主动退还,这属于“积极退赃”行为,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严重程度和情节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应减轻,因而在处理时,一般应予从宽。 3、因对方索要而退还。这种情况大体有三种表现: (1)对方对索贿不满,要求退还。 (2)对方谋取利益的目的未达到,要求将贿赂款退还。 (3)对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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