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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与户籍变更怎么办

2021-07-02
具体适用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男女双方可以互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并不是指结婚后必须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在实际生活中,结婚后的男女双方,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也可以另行组成新的家庭,是成为一方的家庭成员还是组成新的家庭,应当由结婚的当事人自行决定,协商解决,任何人不得干涉。 2.法律在这里提倡的男到女家落户,与旧中国所谓的“入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而现行婚姻法中提出的男到女家落户,是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原则基础上的,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及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对建立男女平等的家庭关系,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一方成为另一方家庭成员后的户籍依据有关规定加以变更。当一方成为另一方的家庭成员后,户籍的变更应当依据我国的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除按照有关规定,农村人口进入城市还有一定的限制外,其他超出户籍管理规定以外的阻挠男到女家落户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4.结婚后,女到男家或男到女家落户对双方的亲属关系没有任何影响。当一方到另一方的家庭落户后,一般仅在家庭生活的消费或家庭结构上产生一定的变化,并形成事实上的相互扶助关系,但并不因此而产生或者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虽然男女双方与对方的家庭成员因婚姻的成立而形成姻亲关系,而我国法律对姻亲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因此,无论女到男家落户、男到女家落户或者双方另行组建新的家庭均不产生或终止对对方家庭成员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男女双方原有的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因婚姻居住地的改变而改变,双方都仍然承担着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依法享有继承权等。 5.禁止对到女家落户的男方加以歧视。在实际生活中,男到女家落户往往受到男方家庭成员的反对,有时也会受到女方家庭成员的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在农村,由于实行家庭联产、股份经济,出于分配宅基地、承包田地或山林面积等因素的影响,某些地区自行制定歧视性的规定,如男到女家落户的夫妻,所生育的子女不得享有村民待遇,甚至不允许男方将户口迁入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即使男方户口迁入也不享有村民待遇。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通过个人之间的约定将配偶加入到自己原有的家庭里共同生活,或者新婚夫妇单独组成家庭生活,都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但前者并不产生新的权利义务,而是更多得具有现实生活中的意义。即使配偶的户籍登记在另一方原生家庭中,也能在任何时候自由迁出,组成新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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