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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延长,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
职工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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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判别工伤劳动者的伤残等级,从而为其提供相应的伤残待遇,《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劳动者发生工伤,只有在伤情比较稳定后,同时符合如下两个条件,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存在残疾; (2)残疾情况足以影响劳动能力。 《社会保险法》第36条明确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而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及工亡待遇等多个方面。其中,比较轻微的工伤只涉及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就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工当场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也不需要作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发生工伤,只有在伤情比较稳定后,同时符合如下两个条件,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存在残疾; (2)残疾情况足以影响劳动能力。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 (一)有效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被鉴定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相关病历、治疗资料、相应的检查结果(包括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诊断证明等,患职业病职工的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的诊断鉴定书。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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