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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值...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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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上市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值得注意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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