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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手机进行扣押和检查。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和现金由拘留所登记保管。检查中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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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争取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拘留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和现金,由拘留所登记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送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被拘留人不得在拘留中心携带手机。需要打电话,经拘留中心警方批准,可以使用拘留中心的专用电话。《拘留中心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警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使用拘留中心的固定电话进行通话,原则上应当自行承担通话费用。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中心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因此,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和强制措施。被拘留的人在被拘留时不能携带手机。
刑事拘留手机由拘留所登记保管。一般情况下,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和现金由拘留所登记保管。检查中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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