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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罪名是什么?

2021-11-15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非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上述金额,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个人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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