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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出院后三个月做吗一般治疗终结即开始做伤残鉴定,因为伤残是指治疗完成后仍然留有无法治愈的后遗症的,才构成伤残,根据后遗症的严...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出院后三个月做吗一般治疗终结即开始做伤残鉴定,因为伤残是指治疗完成后仍然留有无法治愈的后遗症的,才构成伤残,根据后遗症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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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你负全责的情况下除了支付对方车辆的维修费外,还得对对方一人受伤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根据对的皮外伤的情况,你应该赔偿的项目有: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具体赔偿的数额可以根据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和具体情况确保,可以协商、可以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只能诉讼解决。 我这样的解答不知你是否满意,不清楚处,可以一对一咨询。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出院后三个月做吗一般治疗终结即开始做伤残鉴定,因为伤残是指治疗完成后仍然留有无法治愈的后遗症的,才构成伤残,根据后遗症的严重程度确定伤残等级。所以治疗没有完成,或者治疗后已经恢复的就不会被认定为伤残。交通事故一级伤残的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皮外伤没有赔偿额度限制,只对伤情诊疗有指导性文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不同的交通事故有不同的治疗方案的指引,您可以参考一下,对他的伤情应该做哪些诊疗有个范围上的认识,从你说中看,对方是有些借伤乱花费用,保险公司有可能部分费用是不赔的。作为当事人的您,也有要求对方合理治疗的义务要做,不是听之任之,一律承担,否则最终可能会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赔、对方也不退还)。所做的医疗项目应该都有医疗机构的病历记录和医师的处理意见才可证明其合理合法性。否则不具备,不受法律保护。皮外伤一般要做的是常规检查、消炎治疗等,愈合时间一般在10~30天(视损伤程度不同,30天多见于>20cm以上的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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