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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原始载体作为证据。获取原始凭证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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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依照本规定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八)其他法律法规认可的证据。以上证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商务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批准结案的,应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结案后,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商务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接受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的监督。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的监督制度,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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