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21法[2001]8号)指出,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犯罪主体为国有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b.强行索取财物的;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四、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6人已浏览
98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