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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举证:在一定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
1、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欲进行举证的,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若超过的法定期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行政诉讼法》规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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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情不明难以具体作答。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赔偿诉讼被告,首先应以赔偿请求人是否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为前提;如果在程序上没问题,被告的举证主要围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以及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有无和大小展开;如果赔偿请求人自身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也应举证证明;其次,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索赔项目、数额是否合法也应提供相应证据进行抗辩。
被告应在法定期间内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所有证据。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供证据: 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存在争议的,应该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 2.有关行政程序的证据材料。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程序合法。同时,程序合法也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行政程序应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对此被告也要提供。 3.有关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主要提供书面决定中已经记载的事实或列入行政案件卷宗被行政主体采纳的事实。 4.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我们知道,没有事实根据的自由裁量往往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因此被告应提供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5.有关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向法庭提供大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外,还包括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其他的证据进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就说明原被告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当然包括举证的权利。如果不允许第三人举证或第三人举证确实、充分也不予采纳,显然剥夺了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应让第三人充分行使其应当享有的举证的权利。第三人从其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若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作出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应当采纳。这样,不仅符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而且能有效打击行政诉讼中的不正之风,平等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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