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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营业、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当地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填写《结婚申请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要求是:(1)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政治机关应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2)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也可以是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3)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以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士官结婚规定是这样的: 1、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2、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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