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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已经确定财产归属,那么从原则上讲,是不允许再次分割财产的,这与是否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没有关系。但是,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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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能否变更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双方离婚后,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可能会遇到来自生活中的各种各样无法预见的新情况,比如实践中,很多经常碰到的子女突患重病、升学导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陡增、子女侵害他人造成的经济索赔、年龄的增长而随之增加的生活支出以及物价因素导致原定抚育费不足等情形。此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子女本人往往会提出增加抚育费的要求。当然,如果双方能平心静气的就变更抚养费协商一致,是最好的结果。然而现实中,由于抚养子女的双方已不具有配偶关系以及那种由爱到恨的感觉等诸多因素的萦绕,有时双方很难就变更抚养费的数额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并不是没有解决办法。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因此,如果双方确实无法就变更后抚育费的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双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平等的分割,如果一方私自转移财产或者隐瞒不报的,可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主张不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对有过错方的认定一般必须由无过错主动进行举证认定,否则司法机关是不会认定的。如果离婚的夫妻双方是进行协议离婚的,并且在离婚协议中就财产的分割比例和方式进行确定的,那么离婚后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进行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变更的,如果是双反就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合意的,那么就也可以由一方或者是双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只要是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即都同意更改协议,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下是可以的。若不能,则提出重新分割要求方就需要提起诉讼,并向法庭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否则,恐怕无法更改原双方都签字同意了的协定。
一、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方在订立协议离婚时,被另一方欺诈或者胁迫,事后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这种情况有一个除斥期间,即必须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一年的时间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同时还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二、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这种情况主要指夫妻中一方向另一方隐瞒收入,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隐藏、赠与、变卖、毁坏或伪造债务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等,另一方并不知情,但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另一方发现一方存在上述行为及涉及财产,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这些尚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再次分割或者赔偿一主损失。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从另一方发现之日起,两年内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一方有过错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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