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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
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孳息;(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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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关系随之转迁,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二)失业人员流动的,应办理失业保险费用转移手续。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尚未领取的、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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