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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依法...
法律允许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 但是如果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纠纷时,会涉及到证据的有效性。就是说,如果一方否认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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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中规定的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而书面形式就包括了传真的方式,所以,用传真件签订合同这首先是法律允许的。至于最终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还要看该合同的内容情况,若不存在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的规定,那么才能确定该合同是有效。
传真属于《》第11条所指的数据电文的范畴,传真具有易伪造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如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一旦对方否认,单独的传真合同很难获得的支持。因此,对于大额合同,律师不建议使用传真形式签署,为提高效率一定要用传真形式签署的,在传真签署后要及时交换正本。电子邮件亦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范畴。合同的核心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双方的合意。如果业务双方保持着连续性的业务往来,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署了一系列的合同并且双方均已履行,可以视为商业惯例,这种形式签署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在实践中,在合同上只要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视为签署: 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2、授权代表人的签字; 3、加盖公章; 4、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最后是仅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职能部门章一般是为便于公司管理而自行刻制的章,理论上它已经得到公司的许可。从这些章的使用范围来看,它一般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如果对外签署合同,仍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也有一些例外,具体由法院认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所以,传真签字的合同在形式属于书面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关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传真签字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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