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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1-05-18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在银行或者是一些其他的金融机构,经常有一些客户将自己的钱财投入到银行用于投资,从而想要获得一些丰厚的利润,当然了对于客户的资金是不能够进行非法吸收,如果非法吸收并且不入账,将会构成相应的犯罪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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