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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般行政侵权行为既包括违法也包括不适当,而行政不作为不存在不适当的问题,只存在违法的问题。这是由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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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要件。实施行政侵权的人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为要件。行政侵权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 (3)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造成的基本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四)因果关系,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行政相对人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般行政侵权行为既包括违法也包括不适当,而行政不作为不存在不适当的问题,只存在违法的问题。这是由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的特殊形式所决定的。由于行政不作为是消极不作出某一行为,是法律上所拟制的一种行为形态,不具有具体的可感性和具像性。所以,对于行政不作为只有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不存在客观形态的事实判断。因此,只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侵权,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不当侵权。 第二,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这一损害只要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即可要求行政赔偿,而不论这一损害是否可能获得其他方面救济。同行政作为一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也不应采用损益相抵的原则。行政相对方权益的损害程度决定着行政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的过程中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第三,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政不作为是由于行政主体不履行对相对人所负的作为义务而构成行政侵权的,因此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就可以认为存在行政侵权的因果关系。行政不作为一般是行政机关的人员没有及时对相关事项作出答复,还包括消极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等情况,公民或者法人在遇到相关情况的,可以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力,行政机关也需要对当事人员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需要作出行政处罚。
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况有: 1权利用尽; 2先用权即申请日前已实施或做好实施的准备并在原有范围内实施该技术且该技术为当事人合法取得(包括自行研制、善意取得); 3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 4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教学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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