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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土地使用证之诉讼包括哪些内容

2021-10-25
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土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不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另外,《土地登记发行证后提出的争议是否可以根据权利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印件》(国土资产局的信〔2007〕60号)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行证后,第三者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相关人员可以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自《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土地登记规则》已经自行废止,但关于更正登记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相关法规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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