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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设立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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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实际需要,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国土资源、防震减灾、农业、等部门与地震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XX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人员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的部门在实施或者办理批准文件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二)批准未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立项施工的;(三)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信息的;(四)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除的;(五)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的;(六)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服从命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截留、挪用、抗震救灾款物的。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救援队伍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进行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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