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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我国刑法章节中的一个大类,里面包含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等。《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忽职守、不正当行为、妨碍国家管理活动、公共财产和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构成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或者本罪是身份犯,只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特定身份,在本类罪中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各级国家机关中的管理人员;2、本类罪的形式大多是故意的,也有过失。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33项罪名中,24项罪名只有故意构成,9项罪名只有过失构成。3、本罪的客观行为均为渎职行为,有的表现为不正当行为,有的表现为不正当行为,有的表现为不正当行为,有的表现为不正当行为,有的表现为不正当行为,有的表现为不正确行为。4、渎职的结果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如各级行政部门(包括工商、卫生、内外贸易、海关、教育、财政税收、交通、农林渔政等部门)、司法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失职行为,这种重大失职行为显然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重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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