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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使已生效执行的法律文书一直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影响法律权威。虽然对此民事诉讼法均明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当事人无论何时都可以申请复议,...
法院对于民事裁定上诉的期限是十日。 对于民事裁定书复议时效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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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写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按照规定应该要在接到行政裁定书的十五日之内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裁定书复议的期限你描述的这种情况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不可以再申请复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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