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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的复议期限

2022-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笔者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修改为第一款“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第二款“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三款“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由于被拘留的人人身受到限制,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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