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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2.事后审查。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
宪法控诉。即指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世界各国的宪法实施的监督方式虽各不相同,但在效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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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修改。即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全面更新。这种修改不同于宪法的重新制定,它在不改变原有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宪法的其他内容进行较大的调整和更新。宪法的全面修改不能过于频繁,否则不利于宪法基本价值的保障。(2)部分修改。即通过宪法修正案或修宪决议的方式对宪法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宪法修正案是部分修改的主要方式,它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将以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改内容按前后顺序以条纹形式附于原文之后,作为宪法的当然组成部分。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具有独特的优点,首先,它能够及时、灵活、简便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可以反映宪法内容变化的轨迹。其次,它能够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从而有利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不足之处在于,新旧条文混杂,使宪法在结构上显得散乱欠严谨,不利于普通公民了解和掌握宪法的内容。特别是在我国,宪法观念与宪法意识尚未深入人心,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不利于宪法宣传。
宪法监督的对象如下: 1、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1、是对司法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及劳改机关进行监督; 2、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 3、是对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另外,监督方式主要是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纠正有关机关的违法活动和对案件提起上诉和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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