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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补偿问题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个补偿金是有条件的,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的;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您就应该得到补偿。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另外单位的破产财产中还应当留有一部分为员工缴纳社保。第一,如果你属于根据单位安排停职(不上班)领取生活费的在职人员,即使你在单位以外找到了其他谋生手段,清算组在清理在册职工时也会把你列入在职职工,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但是如果未经单位安排停职,自己另谋职业,那就是擅自离职,可能被单位除名(不一定,要到单位查),这个时候要保障自己的权利就复杂了。 如果除名建议你按照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思路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三,补偿的标准 如果是固定工身份,且单位属于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补偿标准不低于社平工资,公式如下(重庆标准): (1)安置费用合计=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破产立案之日的正式在册职工总人数; (2)年工龄补偿标准额=安置费用合计÷破产立案之日的正式在册职工总工作年限; (3)固定职工本人安置补偿金额=年工龄补偿标准额×本人工作年限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用的固定职工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如果是合同制职工,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是: 1、补偿金额=“破产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年限 2、破产前十二个月是指企业破产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十二个月,停止生产时间的工资不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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