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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减刑假释司法解释15

2021-12-12
(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条件的,应当提前释放刑罚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的规定》。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作用,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二条对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罪犯进行综合考察性质、职业责任务的,(一贯参加劳动责任务的,(一贯参加劳动责任务的文化责任务。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欺诈犯罪、组织(领导、参与、庇护、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不积极返还赃物、协助追回赃物、赔偿损失,或者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意图减刑、假释,不确定其真正悔改。刑罚执行期间罪犯的上诉权应当依法保护,不得分析其正当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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