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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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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缓期二年执行、、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于2018年9月19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法解释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犯罪分子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刑条件的,应当综合调查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决和有效判决中财产判决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 第三条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监督,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与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欺诈犯罪、组织(领导、参与、庇护、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不积极返还赃物、协助追回赃物、赔偿损失,或者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意图减刑、假释,不确定其真正悔改。刑罚执行期间罪犯的上诉权应当依法保护,不得分析其正当上诉。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二)检举、揭露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核实属实;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生产科研技术创新,成绩突出; (五)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 (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巨大贡献的。
[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人员拘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布字[1999]2号)2、渎职犯罪案件(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殉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进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刑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申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2、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申请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3、没有申请、裁定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二: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询问个人利益,伪造有关资料,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狱 外执行的;?4、其他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见“滥用职权罪”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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