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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为人进行贪污受贿的数罪并罚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拘役最高不...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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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主要客户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户是国家职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是,不要狭窄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的东西,要看是否包括财产和其他利益成分。这样的利润可以很快实现,也可以在未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犯罪对象的财产,必须具有物质利益,以客观形态存在的财产。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此外,对于受贿者来说,追求的利益可以是财产的价值,也可以是财产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199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个人受贿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金额不足5千元,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受贿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有关机构、个人、恶劣影响的;(3)强制索取财产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寻求利益,没有受贿的意图,后者以感谢的名义将财产送到家里,前者不知道,不能受贿。在实践中,行为者通常用各种巧妙的手法掩盖真正的犯罪目的,必须深入分析判断。例如,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寻求利益,收到财产,只象征性地支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隐瞒受贿行为的手段,应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贪-污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在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颜开对这一划分表示疑惑:取消对贪污受贿量刑具体数额的规定,对“巨大”、“特别巨大”这些用词,将来各级法院该怎么掌握尺度?是否有相关的具体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具体数额由两高解释便于及时调整”现行刑法中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按照“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4类贪污数额,分列出刑罚标准。这就是刑法受贿罪量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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