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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
1.《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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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组织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依照《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依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定罪标准: (1)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包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纵容。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由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决意包庇或纵容的,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也应是他罪如窝藏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放纵走私罪等。 至于其动机,有的是为了获取贿赂;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上级有的是怕隐私被揭露、名誉被毁坏;有的是担心生命、健康安全;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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