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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的遗嘱不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 2、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但是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在未经对方的允许下随意处...
一方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无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其余分为遗产,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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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夫妻之间代立遗嘱处分对方财产是否有效?实践中百姓常发生错误认识,认为夫妻是家庭生活中最亲密的关系,一方因某些原因无法亲自确立遗嘱时,互相之间可以代为此行为,更何况遗嘱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细思之,夫妻之间代立遗嘱的行为是不符合法理的。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所谓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以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告成立并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的行为。民事行为可以被代理,但是意思表示本身却不能被代理。夫妻二人分别拥有各自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为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也无权代对方进行意思表示从而对该财产行使完全的处分权。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主张之所以会发生夫妻之间代立遗嘱的行为,是因为夫妻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另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处理其名下财产,如以上案件中王三就持该主张。这种说法其实是忽略了法定代理的本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欠缺,无法通过自身积极的作为完成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法定代理人作为其监护人,可以处分其财产,但只能出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不立遗嘱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并不会造成损害,其在世时可以享有该财产带来的收益,去世后该财产仍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由夫妻一方代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一方确立遗嘱处分其财产,此时被代立遗嘱的一方尚且在世,若认为该遗嘱有效,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其利益。从该角度来讲,代立遗嘱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房山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提醒,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升和思想的文明进步,老百姓,尤其是老年人越来越意识到,遗嘱是避免过世后各子女及其他继承人发生争议的一道很好的防火墙,实际上老百姓也越来越善于用遗嘱的方式将身后事做一妥善安排。但现实生活中,错误观念导致遗嘱效力出现问题的案件比比皆是。两个人的财产可能因为婚姻关系而混同在一起,但双方立遗嘱处分各自财产的权利却是独立的,夫妻一方无权代另一方确立遗嘱。被继承人客观上已经去世,法院无法直接核实遗嘱是否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能依赖于法律对遗嘱严格的形式要求来确保遗嘱真实。遗嘱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订立遗嘱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错误观念或者形式瑕疵影响遗嘱的效力。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遗嘱处分的效力:被继承人的部分有效,配偶的部分无效。根据有关法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
案情 王某于2002年1月29日书写遗嘱一份,表明自己去世后将以其名义所购22万元股份留给其女儿王娟继承,不久便因病于2002年2月死亡。同年12月,王某的父亲去世,其母王葛氏于2003年4月28日将王某之妻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对王某所留遗产进行分割。经法院查明,王某生前与其妻共有财产为:股份22万元,价值5.5万元门面房一间,价值500元干洗设备一套。另有共同债务贷款5万元已由案外人赵某替还,但王某未归还赵某。法院依法追加王某之女王娟为原告参加诉讼。审理中,王葛氏病故,法院又追加王某兄妹王兴等5人为原告参加诉讼。诉讼中王某之妹王雪主动撤诉并表示放弃继承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22万元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11万元应为李某所有,王某将其妻应有的一半股份也以遗嘱形式处分给其女应判部分无效,其女王娟依法只能继承属于王某个人所有的11万元遗产。王某生前贷款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先以其遗产予以清偿,剩余部分的一半归妻子李某,另一半才能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遂判决王某遗产11万元由王娟继承。门面房、干洗设备折价清偿赵某债务后属王某遗产部分由李某所有,并分别支付王娟应享有王某该遗产折价739元,王兴等4人各211元。 评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但不得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故法院只能认定王某对属于个人的11万元股份有权处分,判决其遗嘱部分有效。另外11万元属于妻子李某所有,不属于遗产范围。 王某去世后,在其遗嘱有效指定之外的遗产,应当先清偿王某生前所欠债务,剩余部分在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后,再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妻子、女儿及其父母继承。但其父母在继承开始中相继去世,故他们所应继承的遗产依法转为其他子女(王某的五兄妹)继承,即所谓的转继承;王某应得到的一份由女儿代位继承;其他子女主动放弃继承的,法院应当允许。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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